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翔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翔元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翔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鄭翔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7年8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附表:受刑人鄭翔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2罪)│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6.05.19│106.04.24│106.03.24││││106.04.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541號│14125、16488號│14125、164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66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8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1.14│107.05.31│107.05.31│├─┼──────┼───────────┼───────────┼───────────┤│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66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12.04│107.08.16│107.08.16│├─┴──────┼───────────┼───────────┴───────────┤│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332號(附表編號2至4經定│││21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06.04.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125、164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5.31│││├─┼──────┼───────────┼───────────┼───────────┤│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8.16│││├─┴──────┼───────────┼───────────┼───────────┤│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332號(附表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