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營小字第1595號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