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戊○○原名蔡
乙○○原名呂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