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吳宜芳 被告 錢仁正
謝心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08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錢仁正所涉本院107年度易第508號妨害婚姻案件,其中民國105年3月間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為被告錢仁正、謝心蓉無罪諭知部分,原告亦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50
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