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28號
原 告 黃宋龍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行勝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完足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
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