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欣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2年期滿,扣案(101年保管字第135號)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321公克)係被告所有,因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2月29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21公克),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0年11月16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見101年度毒偵字第25號卷第23頁),係屬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