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原告遠境馳名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被告 黃仁清
台灣上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長 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