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壬○○法定代理人癸○○
辛○○○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子○○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丑○○
丙○○被告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
戊○○○被告丁○○
乙○○寅○○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