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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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2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合計│14,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