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85號上訴人欣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 律師
莊志遠 律師被上訴人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三樓第二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曾啟謀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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