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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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甲○○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