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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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95年度交易字第7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