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大陸人民)
建里 新3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4年11月28日94年度婚字第1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再審之訴,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情形,以為理由時,始為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主張:其於94年3月26日回大陸,於95年3月25日回台灣,於同年6月23日到法院查詢才知悉經法院判決離婚。其在大陸期間,雖曾幾次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但因人在大陸,且再審被告說「我們都已經要離婚了,你還來幹嘛!」再審原告不懂法律,也不知該怎麼做,而非常的茫然與無助,因而沒有來開庭,再來,最主要是再審被告是用欺騙的手法而達到離婚的目的,因此原告不服等語,以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核與上述之規定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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