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1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足以證明原告確有外遇之證據。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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