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被告韋富食品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屏東市被告甲○○住同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7,88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