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債權人天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曜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博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楊曜駿現為天悅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林博堅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苗栗縣○○鎮○○○路000號3樓之2)。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補正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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