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債權人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甯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相符簽章之聲請狀。
㈢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9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查與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違約事實應給付1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不相符)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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