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54號
上 訴 人  彭煜芸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
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柒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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