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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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7號
原 告 郭嘉慈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複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
被 告 何成南
訴訟代理人 林 杰
林 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行修繕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三樓房屋之浴廁防水層及排水管線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
法如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0六年六月七日新北土技字
第0七五八號鑑定報告書第六頁所記載關於三樓建物之修復項目
、方法及費用為修繕。
被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2樓房屋)與被告所有之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弄○號3樓建物(下稱系爭3樓
房屋)為同一建物之上下層樓,因被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
浴廁防水層失效或排水管線漏水,導致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
屋之天花板多處漏水,造成臥室及浴廁頂版潮濕油漆脫落,
原告曾於民國105年2月23日通知被告處理,惟被告置之不
理,之後兩造於105年6月7日於永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因無共識,而調解不成立,而被告至今仍不願處理,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3樓房屋漏
水原因修復及賠償因漏水造成系爭2樓房屋損害之修復費用
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聲明:⑴被告應自行修繕其所
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房屋之浴
廁防水層及排水管線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法如財團法人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6月7日新北土技字第0758號鑑定
報告書第6頁所記載關於三樓建物之修復項目、方法、費用
為修繕。⑵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也已經處理過好幾次了。原告請求6萬元部分是財產的損壞
,並非原告說6萬元就是6萬元。被告於106年10月5日已
經把其中一間地勢比較低浴室的地板挖起來看完全是乾的,
表示伊沒有漏水,可以證明系爭2樓房屋漏水與系爭3樓房
屋無關,故被告對鑑定報告還是有疑慮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樓房屋因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漏
水受有損害,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及賠償損害回復原狀等語
,業據提出所有權狀、照片5張、存證信函及回執、估價
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
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於106年1月24日以新北院霞民心106
板簡字第17號函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至現場
會同本院履勘鑑定後,該公會鑑定結果則認:「鑑定結論
:1、系爭原告建物漏水部分:㈠漏水原因㈡修復項目㈢
修復方法㈣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答:
(1)漏水原因
系爭原告建物臥室及浴廁頂版潮濕油漆脫落現象之漏
水原因,研判為直上方3樓浴廁防水層失效或排水管
線滲漏所致。
(2)修復項目
修復項目為3樓浴廁防水層修復及排水管線檢修或換新
。
(3)修復方法
修復方法為拆除3樓兩間浴廁天花板、再拆除牆面、地
坪磁磚及防水層,施作浴廁牆面、地坪防水層及檢修
或換新排水管線檢,施作地坪、牆面磁磚復原,最後
天花板復原。
(4)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
修復費用預估為112,070元。
a.浴廁拆除天花板
1式×1,000元/式=1,000元
b.拆除地坪、牆面磁磚及防水層
1式×4,000元/式=4,000元
c.浴廁防水層施作至2M高
24.5×770元/㎡=18,865元
d.浴廁檢修或換新給水管
1式×5,000元/式=5,000元
e.浴廁地坪、牆面磁磚復原
35.0㎡×1,500元/㎡=52,500元
f.浴廁天花板復原
1式×3,000元/式=3,000元
----------------------------------------------
小計 (A)84,365元
g.其他費用(B)
1式(約【A】×10%)8,400元
h.廢料清理及運什費(C)
1式(約【A+B】×10%)4,645元
i.利潤、稅捐及管理費(D)
1式(約【A+B+C】×15%)14,620元
-----------------------------------------------
總計112,070元
2、系爭原告建物因本件漏水導致之損害賠償部分:㈠漏
水原因㈡修復項目㈢修復方法㈣修復費用(含材料、
工資)預估。答:
(1)漏水原因
系爭原告建物臥室及浴廁頂版潮濕油漆脫落現象之漏
水原因,研判為直上方3樓浴廁防水層失效或排水管
線滲漏所致。
(2)修復項目
修復項目為2樓頂版或牆面潮濕油漆脫落修復。
(3)修復方法
修復方法為將室內頂版及牆面鬆脫油漆刮除,再進行
室內頂版及牆面粉刷油漆一底二度。
(4)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
2樓修復費用預估為28,700元。
a.室內頂版及牆面鬆脫油漆
1式×15,000元/式=15,000元
b.室內頂版及強粉刷油漆
33㎡×200元/㎡=6,600元
----------------------------------------------
小計(A)21,600元
c.其他費用(B)
1式(約【A】×10%)2,160元
d.廢料清理及運什費(C)
1式(約【A+B】×10%)1,190元
e.利潤、稅捐及管理費(D)
1式(約【A+B+C】×15%)3,750元
-----------------------------------------------
總計28,700元」
有該公會106年6月7日新北土技字第0758號鑑定報告(
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證造成系爭2樓房屋臥
室及浴廁頂版潮濕油漆脫落之原因,乃係被告所有3樓浴
廁防水層失效或排水管線滲漏所致,是被告辯稱漏水原因
非系爭3樓房屋云云,顯無足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所有系爭3樓房屋浴廁防水層失效或排水管線滲漏,致污
廢水滲漏樓下即系爭2樓房屋之臥室及浴廁,已如前述,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行修繕其所有系爭3樓房
屋之浴浴廁防水層及排水管線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法如
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6月7日新北土技字
第0758號鑑定報告書第六頁所記載關於三樓建物之修復項
目、方法、費用為修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系
爭2樓房屋臥室及浴廁頂版因漏水所生損害之回復原狀必
要費用為28,700元乙節,亦有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
會前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原告雖主張系爭2樓房屋損
害之修復費用為60,000元云云,並提出估價單1份為證,
惟此部分之必要修復費用既經鑑定如前,是原告主張應以
60,000元為本件損害之必要修復費用,尚非可採,應認原
告請求之修復費用在28,700元之範圍內,應屬有據,逾此
部分之主張,則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基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自行修繕系爭3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
修復方法依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6月7日
新北土技字第0758號鑑定報告書第六頁所記載關於三樓建
物之修復項目、方法、費用為修繕,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28,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