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麗瑛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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