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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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1至4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5至6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2月、8月部分,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