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乙○○
丁○○戊○○○甲○○辛○○壬○○己○○
送達代收住桃園市原告因請求損害賠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24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80,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348,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7,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47,0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士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