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七號
聲請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六千二百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合計│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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