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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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經查該條項之罪最高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十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及開始偵查至本院發布通緝之時間八月二十二日,合計為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而被告自行為時(民國七十九年七月間)迄今,已達十四年五月,顯已逾追訴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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