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 盧林 招治 」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前往 王欽虎 、 陳玉真 與 鄭文華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所提供之賭博場所臺南市○區○○街○○○巷○○○號二樓,與李 盧阿逢 、 蘇志健 、 林鴻興 、 陳振昇 、 鄒麗琴 、 鄭文煌 、 嚴建民 等人,以天九牌及骰子為賭博器具賭博財物,旋於同日下午六時四十七分許,經警前往上址當場查獲(王欽虎、陳玉真、鄭文華、 李盧阿逢 、蘇志健、林鴻興、陳振昇、鄒麗琴、鄭文煌、嚴建民及甲○○等人涉嫌賭博部分,均另案由本院審理中),並隨即將甲○○帶回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製作調查筆錄,詎甲○○因前於八十五年間,涉犯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遲未到案執行,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為避免遭員警察覺,且為逃避前述賭博刑責,竟假冒 盧林招治 之名義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接續在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盧林招治」署押,足以生損害於盧林招治本人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正確性,而各偽造之署押類型及數量均如附表所示。嗣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檢送甲○○冒用盧林招治名義應訊時所留存之指紋卡,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結果,始查悉上情。案經臺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㈡被害人盧林招治指述;㈢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所偽造署押之文件各一份;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紋字第0九三0一七六七九七號函暨所附指紋卡二份
;㈤被告涉嫌賭博罪嫌之查獲照片影本一張;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基於單一之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盧林招治」署名及指印之動作,係屬接續犯,應論以一個偽造署押之行為。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盧林招治」署名及指印部分,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徐文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數量│├──┼──────────────┼─────────────────┤│一│權利告知書│偽造「盧林招治」││││署名二枚、指印二枚。│├──┼──────────────┼─────────────────┤│二│逮捕通知書二份│偽造「盧林招治」││││署名一枚、指印一枚。│├──┼──────────────┼─────────────────┤│三│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臺南市警察│偽造「盧林招治」│││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警詢筆錄│署名二枚、指印六枚。│├──┼──────────────┼─────────────────┤│四│口卡片│偽造「盧林招治」││││署名一枚、指印一枚。│├──┼──────────────┼─────────────────┤│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偽造「盧林招治」│││三年六月十六日訊問筆錄│署名一枚。│││││└──┴──────────────┴─────────────────┘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