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4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4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七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之子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夜間,侵入桃園縣○○鄉○○路○○○巷一樓甲○○住宅,竊取新台幣二千元及提款卡一枚,得手後被警查獲,移送偵查起訴後,經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因被告係成年人,又無其他限制能力或禁治產情形,上訴人雖為其父,並非法定代理人,無獨立上訴權,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二、至於被告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撤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魏大喨法官黃本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秀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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