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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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億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福田 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共同複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住宜蘭市○○街○○○號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億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賴瀚霆 」、「原告甲○○」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億固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賴瀚霆」、「被上訴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楊莉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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