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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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3月3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8月9日凌晨某時,在宜蘭縣○○鎮○○路○段○○巷○○號住處外面,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8月9日12時30分許,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47之1號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8年9月移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故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
㈢被告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4號判
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論及此部分,容有未洽。
㈣審酌被告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不佳,且其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再犯本罪,顯見其對於毒品之依賴性甚高,戒除毒癮意志力薄弱,與施用毒品足以造成神經方面損害,並容易引起財產、暴力方面犯罪,及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