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鵬馳指定辯護人余訓格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3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