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容 等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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