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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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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