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6381號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員簡調字第31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裁判或撤回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638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員簡調字第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惟強制執行程
序如有業已終結部分之執行處分,自無從停止執行,一併敘
明。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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