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
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96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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