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IHUYDUC(裴輝德)男(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中)指定辯護人 池美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UIHUYDUC(裴輝德)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BUIHUYDUC(裴輝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逃逸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執行羈押(本院卷第41頁),並於111年6月24日延長羈押2月(本院卷第345頁)在案。茲被告BUIHUYDUC(裴輝德)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於111年7月26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1年觀執557)110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於111年7月27日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23日南檢文秋隆110毒偵1564字第1119035851號函(本院卷第285頁)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執行,且本案已於111年7月14日宣判在案(本院卷第489頁),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111年7月28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