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楊力翰 (即 楊文雄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號碼」欄關於「83ND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3ND0000000-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股票號碼」欄關於「83ND000000-0」之記載,對照聲請狀所載之內容,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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