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潘家銘 被告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被告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年11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年11月22日起」。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年11月23日起」之記載(共4次),對照聲請狀所載之內容(訴字卷第105頁),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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