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煥弘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394號、93年度偵字第48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江煥弘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江煥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連續為下列犯行:
ꆼ江煥弘與溫 松旺 (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苗栗縣造橋鄉平興村山區內,以架設鴿網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他人飼養之賽鴿得手後,即依據賽鴿腳環上之飼主姓名、電話等相關資料,推由 溫松旺 以電話向賽鴿之飼主聯繫並恫稱:須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價額匯入指定帳戶,以資贖回賽鴿,如不匯款,賽鴿將予殺害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即賽鴿飼主,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渠等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購得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張高 昇帳戶(下稱張 高昇 帳戶)內,江煥弘、溫松旺嗣將所得贓款領出朋分花用。
ꆼ江煥弘與溫松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故買贓物、
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2年8月1日至同年月26日止,明知 羅來 發所出售之賽鵨係屬 羅來發 竊得之贓物,以每隻1,200元之價格向羅來發購買附表二之賽鴿。江煥弘、溫松旺於購得上開賽鴿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依據賽鴿腳環上之飼主姓名、電話等相關資料,推由溫松旺以電話向賽鴿之飼主聯繫並恫稱:須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價額匯入指定帳戶,以資贖回賽鴿,如不匯款,賽鴿將予殺害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即賽鴿飼主,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 張高昇 帳戶或渠等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1萬元購得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羅世 偉帳戶(下稱 羅世偉 帳戶)內,江煥弘、溫松旺嗣將所得贓款領出朋分花用。
ꆼ江煥弘與 李景文 、 劉正武 (李景文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劉正武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故買贓物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其等明知溫松旺、羅來發所出售之賽鴿係屬溫松旺或羅來發分別竊得之贓物,仍自92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6日為警查獲之時止,先推由江煥弘以每隻1,200元之價格向溫松旺或羅來發購得附表三、四、五所示之賽鴿後,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依據賽鴿腳環上之飼主姓名、電話等相關資料,復推由劉正武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電話向賽鴿之飼主聯繫並恫稱:賽鴿在其等手中,須將金額匯入其所指定之帳戶,始將賽鴿放回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飼主,致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遂依指示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張高昇帳戶或渠等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1萬元購得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黃欣 杰帳戶(下稱 黃欣杰 帳戶)內,嗣由李景文負責將所得贓款領出並扣除相關之支出款項後,江煥弘與李景文、劉正武朋分花用該所得贓款之餘額,惟因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尚未匯付任何款項,江煥弘與李景文、劉正武此部分始未得逞。嗣經警循線追查後,於92年11月6日查獲江煥弘、李景文、羅來發、溫松旺及劉正武等人到案,並扣得如附表六、七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江煥弘於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共犯溫松旺、李景文、劉正武及證人羅來發於偵查、審理中之供述情節相符,並與證人 高振揚 、 徐建義 、 黃傳雄 、 王岸 、 陳明君 、 鍾南山 、 林再發 、 李政澤 、 林文 在、 徐梓堂 、 楊福仁 、 沈壽春 、 李玉玲 、 吳明龍 、 呂棟 財、 柯明道 、 邱俊賢 、 郭森明 、 黃紹 基、 黃智敏 、 鍾羅添 、 王日 和、 王鐘棟 、 李盛麒 、 李介仁 、 謝維盛 、 賴淑麗 、 蔡淑賢 、 張鉦莨 、陳 美雲 、 陳炳臣 、 張柏銳 、 林性宇 、 陳瑞萍 、 蕭進龍 、 涂志松 、 周祖茂 、 鄭國明 、 王強 、 蔡水永 、 張桂杉 、 鄭少翔 、 柯德育 、 張景梅 、 林廖嫌 、 陳博業 、 楊朋諒 、 陳添貴 、 鍾彬 發、 徐基水 、 吳金虎 、 簡財源 、 蘇煌文 、 侯瑞發 、 賴基能 、 周木欽 、 呂正德 、 呂明穎 、 宋隆林 、 黃寬裕 、簡廖阿ꆼ、 花正修 、 黃翠雲 、 吳連興 、 陳順隆 、 張燈山 、 陳光貴 、 陳福生 、 廖宜灝 、 陳慶堂 、 劉鎗 、 余村 信、 劉淨玉 、 吳佳蓮 、 張崑 、 曾運來 、 林世昌 、 陳文榜 、 陳文旭 、 林朝堂 、 王董 、 劉若濤 、 林周煙 、 邱聰 哲、 廖平滿 、 許國銓 、 林裕峰 、 陳秀季 、 廖俊清 、 羅健榮 、 鍾廣勳 、 吳一男 、 張錦超 、 莊松柏 、 張聰敏 、 劉永祥 、 謝萬推 、 柯武雄 、 陳新東 、 黃吉成 、 吳榮富 、 潘杰 、廖俊清、 陳錫河 、 梁本榮 、 張梓油 、 林朝山 、 張坤章 、 黃玉相 、 洪志祥 、 林振河 、 蔡正郎 、 陳志煌 、 賴誌勳 、 陳志偉 、 劉修杭 、 洪柱 、 蔡明霖 、 陳麗雲 等人於警詢中證述內容相符。此外,復有相關被害人匯款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筆錄、共犯李景文領取贓款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捕鴿網架設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被告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共犯劉正武之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載有「局0000000、帳0000000、張高昇」字樣之紙條1張、被告等人供賽鴿飼主匯款之羅世偉、張高昇及黃欣杰帳戶之郵政儲金簿、提款卡及印章各
1份及羅來發、溫松旺用以竊鴿所架設捕鴿網2張扣案可佐,復有經警搜索起出之本案恐嚇取財所得贓款154,000元及賽鴿各60、47隻等情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另共犯溫松旺於本院93年度易字第29號案件之準備程序、審理時,雖否認其有與被告共同向羅來發故買贓物之犯行(見本院93年度易字第29號卷一,下稱本院29卷,第
246頁至第247頁、第293頁)。惟查,被告與溫松旺共同向羅來發故買羅來發所竊得之賽鴿,且被告與溫松旺就渠等所故買之贓物賽鴿,其後共同再為恐嚇取財行為之犯罪所得,均為被告、溫松旺朋分乙節,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供述綦詳(見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一,下稱本院3卷一,第111頁反面至第112頁)。復參酌溫松旺於偵查中供稱:
伊知道羅來發有網鴿子,由伊負責打電話給飼主;被告來找伊談擄鴿恐嚇飼主事宜時,他說有鴿子來源,請伊幫他打電話、領錢,之後伊自己也開始去網鴿子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394號卷一,下稱偵4394卷一,第256頁、第302頁);復於審理時供稱:伊、羅來發、被告均有參與利用賽鴿對飼主為恐嚇取財之行為,伊、羅來發、被告負責網鴿,且一開始由伊負責打電話;伊幫被告打電話給被害人飼主以恐嚇取財,至於被害人電話來源,一部分係伊竊得鴿子後交予被告,另一部分係被告自他處所取得;又被告有時候會不在,羅來發就會把竊得賽鴿之被害人電話給伊,伊承認有共犯故買贓物罪等語明確(見本院29卷第10
1頁、第271頁)。是溫松旺知悉被告所取得之賽鴿飼主即被害人電話來源係羅來發所提供予被告或溫松旺,且知悉羅來發所取得之被害人電話係透過羅來發架網竊鴿所得,可認溫松旺明知被告所取得之賽鴿,係被告向羅來發購得之贓物,仍與被告共同向羅來發購買上開如事實欄一ꆼ所示之賽鴿。復參以溫松旺嗣後亦仿效羅來發,自行架網竊鴿並出售贓物予被告而為恐嚇取財犯行(即如事實欄一ꆼ所示犯行)乙情,益徵溫松旺係與被告共同向羅來發故買贓物甚明,故被告確有與溫松旺於事實欄一ꆼ共同為故買贓物、恐嚇取財之事實,可以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ꆼ被告行為後,刑法業已修正,又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
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文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及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ꆼ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贓物罪原於刑法第349條規定第2
項規定法定罰金刑為「1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於刑法第349條規定第1項規定為「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將罰金刑部分提高,比較新、舊法結果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49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ꆼ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則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幣30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是本案被告關於故買贓物罪、竊盜罪、恐嚇取財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
ꆼ罰金刑之加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刑之最
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為不利於被告。
ꆼ牽連犯部分: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
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ꆼ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
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若依舊法,本案多次竊盜、故買贓物及恐嚇取財既、未遂等犯行,各可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若依新法,則需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ꆼ共犯部分:刑法第28條條文內容,雖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此項條文用語之修正,不影響本案之論罪科刑,並無有利、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ꆼ累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47條雖增定第2項,並將第1項修
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然因本案被告犯行均屬故意犯罪,無論依據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成立累犯,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ꆼ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ꆼ核被告如事實欄一ꆼ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及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如事實欄一ꆼ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如事實欄一ꆼ即附表三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如事實欄一ꆼ即附表四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及刑法第346條第
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其如事實欄一ꆼ即附表五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
ꆼ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再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自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第438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與溫松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ꆼ所示竊盜、恐嚇取財等犯行;被告與溫松旺就前揭事實欄一ꆼ所示故買贓物、恐嚇取財等犯行;被告與李景文、劉正武就前揭事實欄一ꆼ所示故買贓物、恐嚇取財既、未遂等犯行,分別均係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並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自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ꆼ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
為犯他罪名者」,學說上稱為牽連犯,係指行為者意念中祇欲犯某罪,而其實施犯罪之方法,或其實施犯罪之結果,觸犯行為人目的行為以外之其他罪名而言;牽連犯的數行為間,有無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之牽連關係的存在,不得純以行為人主觀的犯意為準,應參酌行為時客觀的事實以為決定,即數行為之間,其犯意應連貫外,如在客觀上認其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犯罪之目的行為,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即為牽連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共同竊取或故買贓物即他人所有之賽鴿,其目的即在使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贖回賽鴿,以達其恐嚇取財之目的,是其所犯竊盜、故買贓物各與恐嚇取財既遂罪間,不論在客觀行為上及主觀犯意間,均有方法、目的之密切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未遂罪犯行,時間緊接,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ꆼ被告前於78年5月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78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年、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8年度上訴字第419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79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先後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聲減字第3740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83年2月7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88年10月1日屆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ꆼ爰審酌被告不思勤奮工作,以賺取應得之報酬,竟以不勞而
獲之手段竊取、故買贓物即他人之賽鴿,再提供予共犯向鴿主恐嚇取財,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已嚴重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惟考量其於偵查、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之態度,併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輕重及所受利益,且其於審理中係經通緝到案之情事,暨被告自承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之生活狀況(見本院10
3年度訴緝字第3號卷三,下稱本院3卷三,第30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及裁判時其身罹肝癌併肺轉移、肝硬化、慢性
B型肝癌乙節,有被告提出之大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3卷三第3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ꆼ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十五、刑法第346條之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之恐嚇取財罪,其行為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然因宣告逾有期徒刑
1年6月之刑,故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即不符減刑要件,附此敘明。
ꆼ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
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主刑部分,經綜合比較之結果,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有關於沒收之從刑規定,自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8條之規定。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劉正武或李景文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供聯絡擄鴿事宜之用,業據被告與劉正武、李景文、溫松旺等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供明在卷(見偵4394卷一第37頁、第57頁至第58頁、第66頁、第89頁、231頁至第233頁、第256頁、第259、第301頁、第317頁,本院3卷三第25頁反面、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本院93年度訴字第395號卷一第120頁)。又上開所示之扣案物品,雖經共犯溫松旺之本院93年度易字第29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亦經共犯李景文、劉正武之本院93年度訴字第395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均已執行完畢,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3卷三第6頁至第7頁)。惟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050號、76年度台上字第184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七編號1所示物品,雖分別係羅來發或溫松旺用以架設竊取賽鴿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及羅來發、溫松旺供 陳在 卷(見偵4394卷一第255頁,本院29卷第244頁,本院
3卷一第112頁至第112頁反面),然尚乏證據證明該2張捕鴿網與本案被告之竊盜犯行有所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七編號2至4所示物品,係被告等恐嚇取財所得之贓款,或被告等故買贓物即遭竊賽鴿後已供或預備供恐嚇取財犯罪所用,業據李景文於偵查中及被告於偵查、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見偵4394卷一第36頁、第57頁至第58頁;本院3卷一第112頁)。惟上開物品均為被害人所有之物品,被害人依法得請求返還,且查獲之賽鴿亦已發還被害人,是上開物品不宜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
3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56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103.01.15以前)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與溫松旺共同竊盜、恐嚇取財部分)┌──┬──┬───┬──────┬────┬────┬─────────────┐│編號│起訴│被害人│受恐嚇日期│匯款金額│受款帳戶│卷證位置│││書編││及│(新臺幣)│││││號││地點├────┤│││││││被竊鴿數│││├──┼──┼───┼──────┼────┼────┼─────────────┤│1│40│高振揚│92年8月13日│7010元│張高昇│ꆼ高振揚警詢:│││││彰化縣花壇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21頁││││││4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22頁││││││││(92年8月13日以 王春梅 名││││││││義匯款)│├──┼──┼───┼──────┼────┼────┼─────────────┤│2│41│徐建義│92年8月13日│1837元│張高昇│ꆼ徐建義警詢:│││││南投縣南投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223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24頁││││││││(92年8月13日匯款)│├──┼──┼───┼──────┼────┼────┼─────────────┤│3│42│黃傳雄│92年8月13日│4023元│張高昇│ꆼ黃傳雄警詢:│││││南投縣草屯鎮│(起訴書│帳戶│偵4394卷二第225頁││││││誤載為││ꆼ匯款資料:││││││4013元,││偵4394卷二第226頁││││││,應予更││(92年8月13日以 黃傳真 名義││││││正)││匯款)│││││├────┤│││││││2隻│││├──┼──┼───┼──────┼────┼────┼─────────────┤│4│48│王岸│92年8月13日│1529元│張高昇│ꆼ王岸警詢:│││││臺中縣 烏日鄉 ├────┤帳戶│偵4394卷二第237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烏日區)│││偵4394卷二第238頁││││││││(92年8月13日匯款)│├──┼──┼───┼──────┼────┼────┼─────────────┤│5│21│陳明君│92年8月16日│6022元│張高昇│ꆼ陳明君警詢:│││││桃園縣中壢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66頁││││││3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67頁││││││││(92年8月16日以 陳大德 名││││││││義匯款)│└──┴──┴───┴──────┴────┴────┴─────────────┘附表二:
(與溫松旺共同向羅來發故買竊得之賽鴿並恐嚇取財部分)┌──┬──┬───┬──────┬────┬────┬─────────────┐│編號│起訴│被害人│受恐嚇日期│匯款金額│受款帳戶│卷證位置│││書編││及│(新臺幣)│││││號││地點├────┤│││││││被竊鴿數│││├──┼──┼───┼──────┼────┼────┼─────────────┤│1│82│鍾南山│92年8月1日│9045元│羅世偉│ꆼ鍾南山警詢:│││││苗栗縣苗栗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75頁││││││5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76頁││││││││(92年8月1日匯款)│├──┼──┼───┼──────┼────┼────┼─────────────┤│2│86│林再發│92年8月1日│1527元│羅世偉│ꆼ林再發警詢:│││││臺中縣霧峰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87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霧峰區)│││偵4394卷二第88頁││││││││(92年8月2日匯款)│├──┼──┼───┼──────┼────┼────┼─────────────┤│3│95│李政澤│92年8月1日│1747元│羅世偉│ꆼ李政澤警詢:│││││桃園縣桃園市│(起訴書│帳戶│偵4394卷二第109頁││││││誤載為││ꆼ匯款資料:││││││1647元,││偵4394卷二第110頁││││││應予更正││(92年8月1日以名義匯款)││││││)│││││││├────┤│││││││1隻│││├──┼──┼───┼──────┼────┼────┼─────────────┤│4│72│ 林文在 │92年8月2日│4034元│羅世偉│ꆼ林文在警詢:│││││臺中縣烏日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45頁│││││(現改制為臺│2隻││ꆼ匯款資料:│││││中市烏日區)│││偵4394卷二第46頁││││││││(92年8月2日匯款)│├──┼──┼───┼──────┼────┼────┼─────────────┤│5│80│徐梓堂│92年8月2日│3624元│羅世偉│ꆼ徐梓堂警詢:│││││苗栗縣苗栗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71頁││││││23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72頁││││││││(92年8月2日以張先生名義││││││││匯款)│├──┼──┼───┼──────┼────┼────┼─────────────┤│6│76│楊福仁│92年8月3日│1641元│羅世偉│ꆼ楊福仁警詢:│││││臺北縣新莊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59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60頁││││││││(92年8月4日匯款)│├──┼──┼───┼──────┼────┼────┼─────────────┤│7│77│沈壽春│92年8月3日│8022元│羅世偉│ꆼ沈壽春警詢:│││││臺北縣土城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61頁││││││4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62頁││││││││(92年8月4日匯款)│├──┼──┼───┼──────┼────┼────┼─────────────┤│8│79│李玉玲│92年8月3日│5427元│羅世偉│ꆼ李玉玲警詢:│││││臺北縣新莊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65頁│││││(現改制為新│3隻││ꆼ匯款資料:│││││北市新莊區)│││偵4394卷二第66頁││││││││(92年8月4日匯款)│├──┼──┼───┼──────┼────┼────┼─────────────┤│9│83│吳明龍│92年8月3日│1639元│羅世偉│ꆼ吳明龍警詢:│││││苗栗縣苑裡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79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80頁││││││││(92年8月4日匯款)│├──┼──┼───┼──────┼────┼────┼─────────────┤│10│88│ 呂棟財 │92年8月3日│1526元│羅世偉│ꆼ呂棟財警詢:││││(起訴│苗栗縣苑裡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93頁││││書誤載││1隻││ꆼ匯款資料:││││為呂棟││││偵4394卷二第94頁││││材,應││││(92年8月4日匯款)││││予更正││││││││)│││││├──┼──┼───┼──────┼────┼────┼─────────────┤│11│101│柯明道│92年8月3日│1500元│羅世偉│ꆼ柯明道警詢:│││││臺北縣新莊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25頁│││││(現改制為新│1隻││ꆼ匯款資料:│││││北市新莊區)│││偵4394卷二第126頁││││││││(92年8月4日匯款)│├──┼──┼───┼──────┼────┼────┼─────────────┤│12│18│邱俊賢│92年8月6日│20023元│張高昇│ꆼ邱俊賢警詢:│││││桃園縣八德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60頁││││││2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61頁││││││││(92年8月6日匯款)│├──┼──┼───┼──────┼────┼────┼─────────────┤│13│26│郭森明│92年8月6日│19221元│張高昇│ꆼ郭森明警詢:│││││苗栗縣苗栗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79頁││││││16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80頁││││││││(92年8月6日以 黃銀英 名義││││││││匯款)│├──┼──┼───┼──────┼────┼────┼─────────────┤│14│27│ 黃紹基 │92年8月6日│20022元│張高昇│ꆼ黃紹基警詢:││││(起訴│苗栗縣南庄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87頁││││書誤載││10隻││ꆼ匯款資料:││││為黃紹││││偵4394卷二第188頁││││荃,應││││(92年8月6日匯款)││││予更正││││││││)│││││├──┼──┼───┼──────┼────┼────┼─────────────┤│15│74│黃智敏│92年8月6日│1815元│羅世偉│ꆼ黃智敏警詢:│││││臺中縣潭子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51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潭子區)│││偵4394卷二第52頁││││││││(92年8月6日以 黃智敬 名義││││││││匯款)│├──┼──┼───┼──────┼────┼────┼─────────────┤│16│90│鍾羅添│92年8月6日│2021元│羅世偉│ꆼ鍾羅添警詢:│││││桃園縣平鎮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97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98頁││││││││(92年8月6日匯款)│├──┼──┼───┼──────┼────┼────┼─────────────┤│17│91│ 王日和 │92年8月6日│1833元│羅世偉│ꆼ王日和警詢:│││││桃園縣龍潭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01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02頁││││││││(92年8月7日匯款)│├──┼──┼───┼──────┼────┼────┼─────────────┤│18│93│王鐘棟│92年8月6日│1819元│羅世偉│ꆼ王鐘棟警詢:│││││桃園縣中壢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05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06頁││││││││(92年8月6日匯款)│├──┼──┼───┼──────┼────┼────┼─────────────┤│19│97│李盛麒│92年8月6日│1532元│羅世偉│ꆼ李盛麒警詢:│││││桃園縣龍潭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13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14頁││││││││(92年8月7日匯款)│├──┼──┼───┼──────┼────┼────┼─────────────┤│20│25│李介仁│92年8月7日│2029元(│張高昇│ꆼ李介仁警詢:││││(起訴│桃園縣平鎮市│起訴書誤│帳戶│偵4394卷二第174頁││││書誤載││載為2000││ꆼ匯款資料:││││為 李仃 ││元,應予││偵4394卷二第175頁││││仁,應││更正)││(92年8月7日匯款)││││予更正│├────┤│││││)││1隻│││├──┼──┼───┼──────┼────┼────┼─────────────┤│21│28│謝維盛│92年8月7日│4027元│張高昇│ꆼ謝維盛警詢:│││││新竹縣新埔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189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90頁││││││││(92年8月7日以 謝政勳 名義││││││││匯款)│├──┼──┼───┼──────┼────┼────┼─────────────┤│22│30│ 陳芳銘 │92年8月7日│1747元│張高昇│ꆼ賴淑麗(陳芳銘之妻)警詢│││││高雄縣鳥松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95頁│││││(現改制為高│1隻││ꆼ匯款資料:│││││雄市烏松區)│││偵4394卷二第196頁││││││││(92年8月7日匯款)│├──┼──┼───┼──────┼────┼────┼─────────────┤│23│34│蔡淑賢│92年8月7日│3630元│張高昇│ꆼ蔡淑賢警詢:│││││彰化縣彰化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209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10頁││││││││(92年8月7日以 蔡建明 名││││││││義匯款,起訴書誤載為「蔡││││││││建用」,應予更正)│├──┼──┼───┼──────┼────┼────┼─────────────┤│24│37│張鉦莨│92年8月7日│2023元│張高昇│ꆼ張鉦莨警詢:│││││彰化縣鹿港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215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16頁││││││││(92年8月7日匯款)│├──┼──┼───┼──────┼────┼────┼─────────────┤│25│46│ 周朝光 │92年8月7日│2042元│張高昇│ꆼ 陳美雲 (周朝光之妻)警詢│││││臺中縣大里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233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頁││││││││(92年8月7日以周朝光名││││││││義匯款,起訴書誤載為「陳││││││││美雲」,應予更正)│├──┼──┼───┼──────┼────┼────┼─────────────┤│26│57│陳炳臣│92年8月7日│1849元│羅世偉│ꆼ陳炳臣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3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4頁││││││││(92年8月7日以陳名義匯款)│├──┼──┼───┼──────┼────┼────┼─────────────┤│27│59│張柏銳│92年8月7日│1545元│羅世偉│ꆼ張柏銳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7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8頁││││││││(92年8月7日匯款)│├──┼──┼───┼──────┼────┼────┼─────────────┤│28│61│林性宇│92年8月7日│2042元│羅世偉│ꆼ林性宇警詢:││││(起訴│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1頁││││書誤載││1隻││ꆼ匯款資料:││││為 林惟 ││││偵4394卷二第12頁││││宇,應││││(92年8月7日匯款)││││予更正││││││││)│││││├──┼──┼───┼──────┼────┼────┼─────────────┤│29│64│陳瑞萍│92年8月7日│4028元│羅世偉│ꆼ陳瑞萍警詢:│││││新竹市│2031元│帳戶│偵4394卷二第17、19頁│││││├────┤│ꆼ匯款資料:││││││26隻││偵4394卷二第18、20頁││││││││(92年8月7日以 陳瑞平 名義││││││││匯款)│├──┼──┼───┼──────┼────┼────┼─────────────┤│30│65│蕭進龍│92年8月7日│1552元│羅世偉│ꆼ蕭進龍警詢:│││││苗栗縣公館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1頁││││││16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2頁││││││││(92年8月7日匯款)│├──┼──┼───┼──────┼────┼────┼─────────────┤│31│67│涂志松│92年8月7日│5030元│羅世偉│ꆼ涂志松警詢:│││││苗栗縣苗栗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27頁││││││15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8頁││││││││(92年8月7日匯款)│├──┼──┼───┼──────┼────┼────┼─────────────┤│32│68│周祖茂│92年8月7日│2020元│羅世偉│ꆼ周祖茂警詢:│││││新竹縣竹東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31頁││││││20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32頁││││││││(92年8月7日以名人名義匯││││││││款)│├──┼──┼───┼──────┼────┼────┼─────────────┤│33│70│鄭國明│92年8月7日│1655元│羅世偉│ꆼ鄭國明警詢:│││││苗栗縣苑裡鎮│(起訴書│帳戶│偵4394卷二第37頁││││││誤載為││ꆼ匯款資料:││││││1650元,││偵4394卷二第38頁││││││應予更正││(92年8月7日匯款)││││││)│││││││├────┤│││││││15隻│││├──┼──┼───┼──────┼────┼────┼─────────────┤│34│75│王強│92年8月7日│4039元│羅世偉│ꆼ王強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57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58頁││││││││(92年8月7日匯款)│├──┼──┼───┼──────┼────┼────┼─────────────┤│35│87│蔡水永│92年8月7日│1744元│羅世偉│ꆼ蔡水永警詢:│││││臺中縣大里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89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里區)│││偵4394卷二第90頁││││││││(92年8月7日匯款)│├──┼──┼───┼──────┼────┼────┼─────────────┤│36│92│張桂杉│92年8月7日│2059元│羅世偉│ꆼ張桂杉警詢:│││││桃園縣中壢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03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04頁││││││││(92年8月7日匯款)│├──┼──┼───┼──────┼────┼────┼─────────────┤│37│94│鄭少翔│92年8月7日│1658元│羅世偉│ꆼ鄭少翔警詢:│││││基隆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07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08頁││││││││(92年8月7日匯款)│├──┼──┼───┼──────┼────┼────┼─────────────┤│38│53│柯德育│92年8月9日│1812元│張高昇│ꆼ柯德育警詢:│││││臺中縣沙鹿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247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沙鹿區)│││偵4394卷二第248頁││││││││(92年8月8日匯款)│├──┼──┼───┼──────┼────┼────┼─────────────┤│39│49│ 徐榮欽 │92年8月13日│2028元│張高昇│ꆼ張景梅(徐榮欽之母)警詢│││││臺中縣鳥日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39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烏日區)│││偵4394卷二第240頁││││││││(92年8月13日匯款)│├──┼──┼───┼──────┼────┼────┼─────────────┤│40│55│林文在│92年8月13日│2011元│張高昇│ꆼ林廖嫌(林文在之妻)警詢│││││臺中縣烏日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51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烏日區)│││偵4394卷二第252頁│├──┼──┼───┼──────┼────┼────┼─────────────┤│41│56│陳博業│92年8月13日│4030元│張高昇│ꆼ陳博業警詢:│││││臺中縣霧峰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53頁│││││(現改制為臺│2隻││ꆼ匯款資料:│││││中市霧峰區)│││偵4394卷二第254頁││││││││(92年8月13日以 陳尚和 名││││││││義匯款)│├──┼──┼───┼──────┼────┼────┼─────────────┤│42│99│楊朋諒│92年8月17日│1817元│羅世偉│ꆼ楊朋諒警詢:│││││臺北縣中和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19頁│││││(現改制為新│1隻││ꆼ匯款資料:│││││北市中和區)│││偵4394卷二第120頁││││││││(92年8月22日匯款)│├──┼──┼───┼──────┼────┼────┼─────────────┤│43│24│陳添貴│92年8月18日│7200元│張高昇│ꆼ陳添貴警詢:│││││臺北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72頁││││││4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73頁││││││││(92年8月18日匯款)│├──┼──┼───┼──────┼────┼────┼─────────────┤│44│29│陳芳銘│92年8月18日│1739元│張高昇│ꆼ賴淑麗(陳芳銘之妻)警詢│││││高雄縣鳥松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91頁│││││(現改制為高│1隻││ꆼ匯款資料:│││││雄市鳥松區)│││偵4394卷二第192頁││││││││(92年8月18日匯款)│├──┼──┼───┼──────┼────┼────┼─────────────┤│45│69│ 鍾彬發 │92年8月18日│1835元│羅世偉│ꆼ鍾彬發警詢:│││││苗栗縣頭份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35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36頁││││││││(92年8月18日以 張國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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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匯款)│├──┼──┼───┼──────┼────┼────┼─────────────┤│50│78│蘇煌文│92年8月21日│3510元│羅世偉│ꆼ蘇煌文警詢:│││││臺北縣三峽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63頁│││││(現改制為新│2隻││ꆼ匯款資料:│││││北市三峽區)│││偵4394卷二第64頁││││││││(92年8月21日匯款)│├──┼──┼───┼──────┼────┼────┼─────────────┤│51│100│侯瑞發│92年8月21日│5400元│羅世偉│ꆼ侯瑞發警詢:│││││臺北縣新莊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21頁│││││(現改制為新│3隻││ꆼ匯款資料:│││││北市新莊區)│││偵4394卷二第122頁││││││││(92年8月21日匯款)│├──┼──┼───┼──────┼────┼────┼─────────────┤│52│60│賴基能│92年8月22日│1819元│羅世偉│ꆼ賴基能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9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0頁││││││││(92年8月22日以賴先生名││││││││義匯款)│├──┼──┼───┼──────┼────┼────┼─────────────┤│53│62│周木欽│92年8月22日│1828元│羅世偉│ꆼ周木欽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3頁││││││3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4頁││││││││(92年8月22日匯款)│├──┼──┼───┼──────┼────┼────┼─────────────┤│54│89│呂正德│92年8月22日│3621元│羅世偉│ꆼ呂正德警詢:│││││桃園縣大園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95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96頁││││││││(92年8月22日匯款)│├──┼──┼───┼──────┼────┼────┼─────────────┤│55│96│呂明穎│92年8月22日│1640元│羅世偉│ꆼ呂明穎警詢:│││││桃園縣龜山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11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12頁││││││││(92年8月22日匯款)│├──┼──┼───┼──────┼────┼────┼─────────────┤│56│98│宋隆林│92年8月22日│2011元│羅世偉│ꆼ宋隆林警詢:│││││桃園縣中壢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17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18頁││││││││(92年8月22日匯款)│├──┼──┼───┼──────┼────┼────┼─────────────┤│57│66│黃寬裕│92年8月23日│1816元│羅世偉│ꆼ黃寬裕警詢:│││││苗栗縣竹南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23頁││││││2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4頁││││││││(92年8月23日匯款)│├──┼──┼───┼──────┼────┼────┼─────────────┤│58│19│ 簡聰賢 │92年8月25日│1813元│張高昇│ꆼ簡廖阿ꆼ(簡聰賢之妻)警│││││臺北縣三重市├────┤帳戶│詢:偵4394卷二第162頁│││││(現改制為新│1隻││ꆼ匯款資料:│││││北市三重區)│││偵4394卷二第163頁││││││││(92年8月25日匯款)│├──┼──┼───┼──────┼────┼────┼─────────────┤│59│31│陳芳銘│92年8月25日│6814元│張高昇│ꆼ賴淑麗(陳芳銘之妻)警詢│││││高雄縣鳥松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93頁│││││(現改制為高│4隻││ꆼ匯款資料:│││││雄市鳥松區)│││偵4394卷二第194頁││││││││(92年8月25日匯款)│├──┼──┼───┼──────┼────┼────┼─────────────┤│60│33│花正修│92年8月25日│5016元│張高昇│ꆼ花正修警詢:│││││彰化縣花壇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01頁││││││3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02頁││││││││(92年8月25日以 李泰昆 名││││││││義匯款)│├──┼──┼───┼──────┼────┼────┼─────────────┤│61│43│黃翠雲│92年8月25日│4010元│張高昇│ꆼ黃翠雲警詢:│││││彰化縣彰化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227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28頁││││││││(92年8月25日匯款)│├──┼──┼───┼──────┼────┼────┼─────────────┤│62│51│吳連興│92年8月25日│5415元│張高昇│ꆼ吳連興警詢:│││││臺中縣大肚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43頁│││││(現改制為臺│3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大肚區)│││偵4394卷二第244頁││││││││(92年8月25日以吳先生名││││││││義匯款)│├──┼──┼───┼──────┼────┼────┼─────────────┤│63│58│陳順隆│92年8月26日│1824元│羅世偉│ꆼ陳順隆警詢:│││││臺中縣大雅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5頁│││││(現改制為臺│6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雅區)│││偵4394卷二第6頁││││││││(92年8月26日匯款)│├──┼──┼───┼──────┼────┼────┼─────────────┤│64│63│張燈山│92年8月26日│2027元│羅世偉│ꆼ張燈山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5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6頁││││││││(92年8月26日匯款)│├──┼──┼───┼──────┼────┼────┼─────────────┤│65│73│陳光貴│92年8月26日│4012元│羅世偉│ꆼ陳光貴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47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48頁││││││││(92年8月26日匯款)│└──┴──┴───┴──────┴────┴────┴─────────────┘附表三:
(與劉正武等人共同故買他人竊得之賽鴿並恐嚇取財既遂部分)┌──┬──┬───┬──────┬────┬────┬─────────────┐│編號│起訴│被害人│受恐嚇日期│匯款金額│受款帳戶│卷證位置│││書編││及│(新臺幣)│││││號││地點├────┤│││││││被竊鴿數│││├──┼──┼───┼──────┼────┼────┼─────────────┤│1│23│陳福生│92年8月29日│2015元│張高昇│ꆼ陳福生警詢:│││││臺北縣板橋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70頁│││││(現改制為新│1隻││ꆼ匯款資料:│││││北市板橋區)│││偵4394卷二第171頁││││││││(92年8月29日匯款)│├──┼──┼───┼──────┼────┼────┼─────────────┤│2│54│ 廖宜源 │92年8月29日│1807元│張高昇│ꆼ廖宜灝(廖宜源之弟)警詢│││││臺中縣大里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249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里區)│││偵4394卷二第250頁││││││││(92年8月29日匯款)│├──┼──┼───┼──────┼────┼────┼─────────────┤│3│35│陳慶堂│92年8月31日│2011元(│張高昇│ꆼ陳慶堂警詢:│││││彰化縣永靖鄉│起訴書誤│帳戶│偵4394卷二第211頁││││││載為2023││ꆼ匯款資料:││││││元,應予││偵4394卷二第212頁││││││更正)││(92年9月1日匯款)│││││├────┤│││││││1隻│││├──┼──┼───┼──────┼────┼────┼─────────────┤│4│36│劉鎗│92年8月31日│2020元│張高昇│ꆼ劉鎗警詢:│││││彰化縣永靖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13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14頁││││││││(92年9月1日匯款)│├──┼──┼───┼──────┼────┼────┼─────────────┤│5│39│ 余村信 │92年8月31日│2015元│張高昇│ꆼ余村信警詢:│││││彰化縣永靖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19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20頁││││││││(92年9月1日匯款)│├──┼──┼───┼──────┼────┼────┼─────────────┤│6│32│劉淨玉│92年9月1日│4014元│張高昇│ꆼ劉淨玉警詢:│││││彰化縣埔心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99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00頁││││││││(92年9月1日以 張芫傑 名義││││││││匯款)│├──┼──┼───┼──────┼────┼────┼─────────────┤│7│47│ 顏明漳 │92年9月4日│2013元│張高昇│ꆼ吳佳蓮(顏明漳之妻)警詢│││││臺中縣大里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235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里區)│││偵4394卷二第236頁││││││││(92年9月4日匯款)│││││││││├──┼──┼───┼──────┼────┼────┼─────────────┤│8│38│張崑│92年9月5日│2001元│張高昇│ꆼ張崑警詢:│││││彰化縣芬園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17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18頁││││││││(92年9月5日以 張進旺 名義││││││││匯款)│├──┼──┼───┼──────┼────┼────┼─────────────┤│9│52│曾運來│92年9月5日│1715元│張高昇│ꆼ曾運來警詢:│││││臺中縣外埔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245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外埔區)│││偵4394卷二第246頁││││││││(92年9月5日匯款)│├──┼──┼───┼──────┼────┼────┼─────────────┤│10│20│林世昌│92年9月6日│10000元│張高昇│ꆼ林世昌警詢:│││││臺北縣八里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64頁│││││(現改制為新│4隻││ꆼ匯款資料:│││││北市八里區)│││偵4394卷二第165頁││││││││(92年9月6日匯款)│├──┼──┼───┼──────┼────┼────┼─────────────┤│11│22│陳文榜│92年9月8日│10000元│張高昇│ꆼ陳文榜警詢:│││││桃園縣中壢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68頁││││││5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69頁││││││││(92年9月8日以 黃先中 名義││││││││匯款)│├──┼──┼───┼──────┼────┼────┼─────────────┤│12│44│ 洪廷明 │92年9月8日│1710元│張高昇│ꆼ陳文旭(洪廷明之員工)│││││苗栗縣通霄鎮├────┤帳戶│警詢:偵4394卷二第229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230頁││││││││(92年9月8日匯款)│├──┼──┼───┼──────┼────┼────┼─────────────┤│13│45│林朝堂│92年9月8日│2014元│張高昇│ꆼ林朝堂警詢:│││││臺中縣大里市│(起訴書│帳戶│偵4394卷二第231頁│││││(現改制為臺│誤載為││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里區)│2018元,││偵4394卷二第232頁││││││應予更正││(92年9月8日匯款)││││││)│││││││├────┤│││││││1隻│││├──┼──┼───┼──────┼────┼────┼─────────────┤│14│50│王董│92年9月8日│2002元│張高昇│ꆼ王董警詢:│││││臺中縣梧棲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241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梧棲區)│││偵4394卷二第242頁││││││││(92年9月8日匯款)│├──┼──┼───┼──────┼────┼────┼─────────────┤│15│1│劉若濤│92年11月6日│5025元│張高昇│ꆼ劉若濤警詢:│││││彰化縣社頭鄉├────┤帳戶│偵4394卷一第189頁││││││5隻││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一第190頁│├──┼──┼───┼──────┼────┼────┼─────────────┤│16│2│林周煙│92年11月6日│3605元│張高昇│ꆼ林周煙警詢:│││││彰化縣秀水鄉├────┤帳戶│偵4394卷一第191頁││││││4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一第192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一第193頁│├──┼──┼───┼──────┼────┼────┼─────────────┤│17│4│ 邱聰哲 │92年11月6日│2017元│張高昇│ꆼ邱聰哲警詢:││││(起訴│嘉義縣 竹崎鄉 ├────┤帳戶│偵4394卷一第197頁││││書誤載││1隻││ꆼ匯款資料:││││為邱聰││││偵4394卷一第198頁││││晢,應││││(92年11月6日以 嘉吉 名義││││予更正││││匯款)││││)│││││├──┼──┼───┼──────┼────┼────┼─────────────┤│18│6│廖平滿│92年11月6日│4020元│張高昇│ꆼ廖平滿警詢:│││││雲林縣西螺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129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29之1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30頁│├──┼──┼───┼──────┼────┼────┼─────────────┤│19│7│許國銓│92年11月6日│6019元│張高昇│ꆼ許國銓警詢:│││││臺中縣大里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31頁│││││(現改制為臺│3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里區)│││偵4394卷二第132頁││││││││(92年11月6日以水發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33頁│├──┼──┼───┼──────┼────┼────┼─────────────┤│20│8│林裕峰│92年11月6日│7518元(│張高昇│ꆼ林裕峰警詢:│││││臺中縣大里市│匯款單僅│帳戶│偵4394卷二第134頁│││││(現改制為臺│有2511元││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里區)│)││偵4394卷二第135頁│││││├────┤│(92年11月6日以 林大明 名││││││3隻││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35之1頁│├──┼──┼───┼──────┼────┼────┼─────────────┤│21│9│ 賴文聲 │92年11月6日│10021元│張高昇│ꆼ陳秀季(賴文聲女友)警詢│││││臺中縣大里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36頁│││││(現改制為臺│5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里區)│││偵4394卷二第137頁││││││││(92年11月6日以陳秀季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38頁│├──┼──┼───┼──────┼────┼────┼─────────────┤│22│11│廖俊清│92年11月6日│2006元│張高昇│ꆼ廖俊清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41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42頁││││││││(92年11月6日以 廖彩妏 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43頁│├──┼──┼───┼──────┼────┼────┼─────────────┤│23│13│羅健榮│92年11月6日│2002元│張高昇│ꆼ羅健榮警詢:│││││臺中縣大里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46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大里區)│││偵4394卷二第147頁││││││││(92年11月6日以 羅天佑 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48頁│├──┼──┼───┼──────┼────┼────┼─────────────┤│24│15│鍾廣勳│92年11月6日│6018元│張高昇│ꆼ鍾廣勳警詢:│││││雲林縣西螺鎮├────┤帳戶│偵4394卷二第151頁││││││3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52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53頁│├──┼──┼───┼──────┼────┼────┼─────────────┤│25│16│吳一男│92年11月6日│1815元│張高昇帳│ꆼ吳一男警詢:│││││雲林縣土庫鎮├────┤戶│偵4394卷二第154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55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56頁│├──┼──┼───┼──────┼────┼────┼─────────────┤│26│17│張錦超│92年11月6日│9022元│張高昇│ꆼ張錦超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394卷二第157頁││││││3隻││ꆼ匯款資料:││││││││偵4394卷二第158頁││││││││(92年11月6日以 曾茂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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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72頁││││││││ꆼ照片3張:││││││││偵480卷第158頁至第159頁│├──┼──┼───┼──────┼────┼────┼─────────────┤│30│106│謝萬推│92年11月6日│4013元│黃欣杰│ꆼ謝萬推警詢:│││││彰化縣和美鎮├────┤帳戶│偵480卷第73頁至第74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75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76頁││││││││ꆼ照片2張:││││││││偵480卷第164頁至第165頁│├──┼──┼───┼──────┼────┼────┼─────────────┤│31│107│柯武雄│92年11月6日│2504元│黃欣杰│ꆼ柯武雄警詢:│││││彰化縣伸港鄉├────┤帳戶│偵480卷第77頁至第78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79頁││││││││(92年11月6日以 林福生 名││││││││義匯款)││││││││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57頁│├──┼──┼───┼──────┼────┼────┼─────────────┤│32│109│陳新東│92年11月6日│19501元│黃欣杰│ꆼ陳新東警詢:│││││南投縣名間鄉├────┤帳戶│偵480卷第83頁至第84頁││││││9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85頁││││││││(92年11月6日以 王阿義 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86頁││││││││ꆼ照片9張:││││││││偵480卷第159頁至第163頁│├──┼──┼───┼──────┼────┼────┼─────────────┤│33│110│黃吉成│92年11月6日│4014元│黃欣杰│ꆼ黃吉成警詢:│││││彰化縣線西鄉├────┤帳戶│偵480卷第87頁至第88頁│││││(起訴書誤載│2隻││ꆼ匯款資料:│││││為西線鄉,應│││偵480卷第89頁│││││予更正)│││(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90頁││││││││ꆼ照片2張:││││││││偵480卷第172頁│├──┼──┼───┼──────┼────┼────┼─────────────┤│34│111│吳榮富│92年11月6日│6002元│黃欣杰│ꆼ吳榮富警詢:│││││彰化縣彰化市├────┤帳戶│偵480卷第95頁至第96頁││││││3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97頁││││││││(92年11月6日以 許碧娟 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98頁││││││││ꆼ照片3張:││││││││偵480卷第173頁至第174頁│├──┼──┼───┼──────┼────┼────┼─────────────┤│35│112│潘杰│92年11月6日│2016元│黃欣杰│ꆼ潘杰警詢:│││││桃園縣桃園市├────┤帳戶│偵480卷第99頁至第100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01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02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78頁│├──┼──┼───┼──────┼────┼────┼─────────────┤│36│113│廖俊清│92年11月6日│6011元│黃欣杰│ꆼ廖俊清警詢:│││││臺中市├────┤帳戶│偵480卷第103頁至第104頁││││││3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05頁││││││││(92年11月6日以廖彩妏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06頁││││││││ꆼ照片3張:││││││││偵480卷第178頁至第179頁│├──┼──┼───┼──────┼────┼────┼─────────────┤│37│114│ 陳鍚河 │92年11月6日│2030元│黃欣杰│ꆼ陳錫河警詢:│││││雲林縣虎尾鎮├────┤帳戶│偵480卷第107頁至第108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09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10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69頁│├──┼──┼───┼──────┼────┼────┼─────────────┤│38│115│梁本榮│92年11月6日│2010元│黃欣杰│ꆼ梁本榮警詢:│││││彰化縣福興鄉├────┤帳戶│偵480卷第111頁至第112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13頁││││││││(92年11月6日以 李秀雲 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14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75頁│├──┼──┼───┼──────┼────┼────┼─────────────┤│39│116│張梓油│92年11月6日│4015元│黃欣杰│ꆼ張梓油警詢:│││││彰化縣埔心鄉├────┤帳戶│偵480卷第115頁至第116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17頁││││││││(92年11月6日以 柯淑玲 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18頁││││││││ꆼ照片2張:││││││││偵480卷第175頁至第176頁│├──┼──┼───┼──────┼────┼────┼─────────────┤│40│117│林朝山│92年11月6日│2020元│黃欣杰│ꆼ林朝山警詢:│││││彰化縣彰化市├────┤帳戶│偵480卷第119頁至第120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21頁││││││││(92年11月7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22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74頁│├──┼──┼───┼──────┼────┼────┼─────────────┤│41│118│林周煙│92年11月6日│1821元│黃欣杰│ꆼ林周煙警詢:│││││彰化縣福興鄉├────┤帳戶│偵480卷第123頁至第124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25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26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77頁│├──┼──┼───┼──────┼────┼────┼─────────────┤│42│119│張坤章│92年11月6日│2018元│黃欣杰│ꆼ張坤章警詢:│││││臺中縣豐原市├────┤帳戶│偵480卷第131頁至第132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豐原區)│││偵480卷第133頁││││││││(92年11月6日以 張嘉 賀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34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76頁│├──┼──┼───┼──────┼────┼────┼─────────────┤│43│121│黃玉相│92年11月6日│2020元│黃欣杰│ꆼ黃玉相警詢:│││││彰化縣員林鎮├────┤帳戶│偵480卷第138頁至第139頁││││││1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40頁││││││││(92年11月6日以 嚴敏 甄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41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71頁│├──┼──┼───┼──────┼────┼────┼─────────────┤│44│122│洪志祥│92年11月6日│4017元│黃欣杰│ꆼ洪志祥警詢:│││││彰化縣溪湖鎮├────┤帳戶│偵480卷第142頁至第143頁││││││2隻││ꆼ匯款資料:││││││││偵480卷第144頁││││││││(92年11月6日以 吳秀霞 名││││││││義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45頁││││││││ꆼ照片2張:││││││││偵480卷第170頁至第171頁│├──┼──┼───┼──────┼────┼────┼─────────────┤│45│123│林振河│92年11月6日│2006元│黃欣杰│ꆼ林振河警詢:│││││臺中縣龍井鄉├────┤帳戶│偵480卷第146頁至第147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匯款資料:│││││中市龍井區)│││偵480卷第148頁││││││││(92年11月6日匯款)││││││││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89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69頁│└──┴──┴───┴──────┴────┴────┴─────────────┘附表四:
(與劉正武等人共同故買他人竊得之賽鴿並恐嚇取財未遂部分)┌──┬──┬───┬──────┬────┬────┬─────────────┐│編號│起訴│被害人│受恐嚇日期│匯款金額│遭恐嚇要│卷證位置│││書編││及│(新臺幣)│求匯款之││││號││地點├────┤指定帳戶│││││││被竊鴿數│││├──┼──┼───┼──────┼────┼────┼─────────────┤│1│5│蔡正郎│92年11月6日│未遂│張高昇│ꆼ蔡正郎警詢:│││││臺中縣豐原市├────┤帳戶│偵4394卷一第199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贓物認領保管單:│││││中市豐原區)│││偵4394卷一第200頁│├──┼──┼───┼──────┼────┼────┼─────────────┤│2│10│陳志煌│92年11月6日│未遂│張高昇│ꆼ陳志煌警詢:│││││臺中縣大肚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39頁│││││(現改制為臺│1隻││ꆼ贓物認領保管單:│││││中市大肚區)│││偵4394卷二第140頁│├──┼──┼───┼──────┼────┼────┼─────────────┤│3│12│賴誌勳│92年11月6日│未遂│張高昇│ꆼ賴誌勳警詢:│││││苗栗縣公館鄉├────┤帳戶│偵4394卷二第144頁││││││1隻││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45頁│├──┼──┼───┼──────┼────┼────┼─────────────┤│4│124│賴誌勳│92年11月6日│未遂│黃欣杰│ꆼ賴誌勳警詢:│││││苗栗縣公館鄉├────┤帳戶│偵480卷第154頁至第155頁││││││1隻││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56頁│├──┼──┼───┼──────┼────┼────┼─────────────┤│5│102│陳志偉│92年11月6日│未遂│黃欣杰│ꆼ陳志偉警詢:│││││彰化縣埔鹽鄉├────┤帳戶│偵480卷第61頁至第62頁││││││1隻││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63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80頁│├──┼──┼───┼──────┼────┼────┼─────────────┤│6│108│劉修杭│92年11月6日│未遂│黃欣杰│ꆼ劉修杭警詢:│││││彰化縣員林鎮├────┤帳戶│偵480卷第80頁至第81頁││││││1隻││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82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64頁│├──┼──┼───┼──────┼────┼────┼─────────────┤│7│120│洪柱│92年11月6日│未遂│黃欣杰│ꆼ洪柱警詢:│││││彰化縣和美鎮├────┤帳戶│偵480卷第135頁至第136頁││││││1隻││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80卷第137頁││││││││ꆼ照片1張:││││││││偵480卷第168頁│└──┴──┴───┴──────┴────┴────┴─────────────┘附表五:
(與劉正武等人共同故買他人竊得之賽鴿且尚未著手恐嚇取財部分)┌──┬───┬───┬─────┬──┬─────────────┐│編號│起訴書│被害人│受恐嚇日│被竊│卷證位置│││編號││期及地點│鴿數││├──┼───┼───┼─────┼──┼─────────────┤│1│3│蔡明霖│尚未受恐嚇│1隻│ꆼ蔡明霖警詢:│││││││偵4394卷一第194頁│││││││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一第195頁│├──┼───┼───┼─────┼──┼─────────────┤│2│14│陳麗雲│尚未受恐嚇│2隻│ꆼ陳麗雲警詢:│││││││偵4394卷二第149頁│││││││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4394卷二第150頁│└──┴───┴───┴─────┴──┴─────────────┘附表六:
┌──┬───────────┬─────┬─────┐│編號│名稱│數量│持有人│├──┼───────────┼─────┼─────┤│1│NOKIA牌行動電話(序號│1支(含│江煥弘所有│││: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1張│,供其與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松旺、羅來│││SIM卡。)││發、李景文│││││、劉正武聯│││││絡擄鴿事宜│├──┼───────────┼─────┼─────┤│2│MOTOROLA牌行動電話(序│1支(含│江煥弘交付│││號:00000000000000號│SIM卡1張│予劉正武,│││,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為江煥弘、│││SIM卡)││劉正武所共│││││有,供聯繫│││││被害人以遂│││││行恐嚇取財│││││犯行之用│├──┼───────────┼─────┼─────┤│3│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江煥弘交付│││││予劉正武,│││││為劉正武所│││││有,供聯繫│││││被害人以遂│││││行恐嚇取財│││││犯行之用│├──┼───────────┼─────┼─────┤│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溫松旺交付│││號00000000000000號張高││予李景文,│││昇帳戶之││李景文所有│││ꆼ郵政儲金簿│1本│,供遭渠等│││ꆼ提款卡│1張│恐嚇取財之│││ꆼ印章│1枚│被害人匯款│││││用途│├──┼───────────┼─────┼─────┤│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溫松旺交付│││號00000000000000號羅世││予李景文,│││偉帳戶之││李景文所有│││ꆼ郵政儲金簿│1本│,供遭渠等│││ꆼ提款卡│1張│恐嚇取財之│││ꆼ印章│1枚│被害人匯款│││││用途│├──┼───────────┼─────┼─────┤│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李景文所有│││號00000000000000號黃欣││,供遭渠等│││杰帳戶││恐嚇取財之│││ꆼ郵政儲金簿│1本│被害人匯款│││ꆼ提款卡│1張│用途│││ꆼ印章│1枚││└──┴───────────┴─────┴─────┘附表七:
┌──┬───────────┬─────┬─────┐│編號│名稱│數量│扣押地點│├──┼───────────┼─────┼─────┤│1│捕鴿網│2張│苗栗縣造橋│││││鄉平興村山│││││區│├──┼───────────┼─────┼─────┤│2│本案恐嚇取財所得之贓款│新臺幣15萬│李景文位於││││4,000元│新竹市和平│││││139巷69號│││││租住處│├──┼───────────┼─────┼─────┤│3│賽鴿│60隻│頭屋鄉北坑│││││村田窩五之│││││一號旁空屋│├──┼───────────┼─────┼─────┤│4│賽鴿│47隻│苗栗縣造橋│││││鄉豐湖村干│││││珍窩與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交界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