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44號
原   告 茗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19元,應徵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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