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李嘉綾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沛珍謝秀蓮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9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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