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李嘉綾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沛珍 即 謝秀蓮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9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