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鄭清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永昌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因被告未到場,視為調解不
成立,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1,408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面積192.84平方公尺系爭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231,40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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