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48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惠謙

被告 陳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38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蔡蓓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