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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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14號

原告 鄭惠貞

蔡欣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人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黎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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