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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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958號

原告 林佳賢

廖小雯

被告 李綉惠

李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3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均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甲○○係原告丙○○之前妻,被告乙○○則為被告甲○○之胞姐。被告甲○○因故對原告丙○○及其再婚配偶即原告丁○○心生不滿,被告甲○○、乙○○竟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被告甲○○於如附表編號1、2、4至13、15所示之日期,先後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甲○○」之帳號,接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之臉書頁面及限時動態,發表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二人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另被告乙○○則於如附表編號3、14所示之日期,先後以臉書暱稱「ArinaLi」之帳號,接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之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二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被告上述妨害名譽等行為,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聲明: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甲○○因為長期受原告二人言語刺激,始為發表如附表之言論,伊只是一時氣憤,並無惡意,被告上述行為係為保護己身合法利益。又發表如附表之言論,起因於原告丁○○刊登之文章,該等文章帶有諷刺、貶損被告言語,所以伊主張原告對此與有過失等語。

㈡並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有關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業經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甲○○、乙○○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6,000元及3,000元確定,有前開判決在卷可參(附民卷第25至32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全卷核閱無訛,惟以前詞為辯。

 ㈡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名譽係人在社會上評價,

通常指其人格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所加之評價,是屬於一個人在社會上所受價值判斷,因此名

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一般人對其評價是否貶損,客觀

判斷之,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

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⒉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於臉書發表如附表之言語而公然侮辱原告等情,業經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而被告對其有辱罵原告附表之言語一事並不爭執,堪信屬實。而附表之言語均屬罵人詞語,足使原告感到憤怒、人格受辱,且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要屬有據。

 ⒊另被告辯稱其係因兩造離婚、監護權訴訟進行中受原告言論之刺激,於一時氣憤下而在FB刊登如附表所示系爭言論云云,核屬被告為侵權行為之動機、目的或所受刺激,無礙本院認定系爭言語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又本件損害之發生係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所致,業如前述,無論原告是否有如被告所稱先對其為諷刺、貶損等言語之侵權行為,然此同為被告本件侵權行為之動機,被告非不能採取其他適法途徑以資解決爭議,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告縱係因原告之辱罵、諷刺行為後,始為本件侵權行為,亦屬雙方故意互為侵權行為,自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被告上開所辯,亦無足採。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上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民事判決意見)。依上述最高法院意見所闡述,審酌本件紛爭原因、被告於臉書以無證據謾罵等方式侵害原告名譽及雙方之社經地位,認原告的請求,以3萬元為宜,原告超出該部分的請求,尚無可採。

六、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業已分別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核屬給付未定期限。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月19日均寄存送達被告(附民卷第21至23頁),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11年1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九、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十、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采錡

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被告臉書帳號

日期

在臉書網頁發表之內容

1

甲○○/

「甲○○」

110年5月6日

轉貼兩造之未成年子女就讀○寶貝幼兒園【名稱詳卷】之臉書貼文;並在臉書刊登:嘖嘖嘖-你們「狗圖案」「豬圖案」的臉皮還真的很厚餒!很傷「眼睛圖」「眼睛圖」餒!

2

甲○○/

「甲○○」

110年5月間某日

李绣惠 臉書頁面文章下方留言:

肥臉女&禿頭男,真不知道他們的是怎麼出生來的?生了都沒有把自己的孩子教好!到處傷害人!【禮義廉恥】四個字都不會教!

【無禮、無義、無廉、最後一個《沒有羞恥心》】

3

乙○○/

「ArinaLi」

110年5月間某日

在李绣惠臉書頁面文章下方留言:

是一個肥臉女跟一個禿頭男那對嗎?「豬圖案」罪不要臉!

4

甲○○/

「甲○○」

110年5月7日

張貼告訴人配偶之相片,並在臉書留言:某人給我很好的想法!原來「豬圖案」有父母,可以去找他們泡茶聊聊問問他們怎麼沒教好「豬圖案」!這麼的不知羞恥!(圖片會嚇人所以馬掉了)

5

甲○○/

「甲○○」

110年5月7日

張貼原告丁○○之相片,以修圖方式在照片人像眼部貼糞便形狀圖案、鼻部貼豬鼻圖案,並在臉書留言:某人給我很好的想法!原來「豬圖案」有父母,可以去找他們泡茶聊聊問問他們怎麼沒教好「豬圖案」!這麼的不知羞恥!(圖片會嚇人所以馬掉了)#廖小小小小#我覺得吼妳露假牙最霉

6

甲○○/

「甲○○」

110年5月8日

張貼原告丁○○及家人之相片,並在臉書留言:畜「狗圖案」、母「豬圖案」!我的底線被你們踩的很徹底!該反擊了!

畜「狗圖案」、母「豬圖案」出入小心嘿!

母「豬圖案」肚子的顧好嘿!

畜「狗圖案」你的肩膀要裝好裝滿嘿!別讓人看出來其實你只是個沒肩膀又愛裝可憐的畜「狗圖案」!

7

甲○○/

「甲○○」

110年5月8日

張貼原告丁○○父母之相片,並在臉書留言:妳父母知道妳「豬圖案」做的不要臉事嗎?

妳父母知道妳「豬圖案」這麼不知羞恥嗎?

8

甲○○/

「甲○○」

110年5月9日

轉貼兩造未成年子女就讀○寶貝幼兒園之臉書貼文;並在臉書刊登:

把我女兒頭髮剪得跟妳母「豬圖案」一樣,別人就會以為妳們長得很像嗎?像母女嗎?笑死人!畜「狗圖案」母「豬圖案」你們不覺得你們走到哪都有人在你們背後笑你們嗎?!

#不要臉天下無敵

#自以為母女呀

#妳只是法院認證的婊三

#幹你們的照片很煞風景

並在該文章下方留言:好心酸!她手上的卡片不是要送給她媽媽!送給破婊 廖三

只能說畜「狗圖案」母「豬圖案」厲害!把我的孩子教到這個樣子了!

我覺得吼婊「豬圖案」要露假牙笑比較霉餒!

9

甲○○/

「甲○○」

110年5月11日

廖婊女 !來來來!別在自欺欺人了!妳高調的曬恩愛、曬我女兒!阿-怎麼沒曬妳被法院認證破壞別人家庭的判決書呢?!我笑你不敢!這麼高調為什麼還封鎖我呢!要嘛就大大方方的來我這炫耀呀!(中略) 林畜 「狗圖案」呀!你是變小白臉了呀!靠婊女吃穿了呀!哇-不想努力了吔!恭喜你們以後又多了一個破壞別人家庭的婊!

10

甲○○/

「甲○○」

110年5月11日

原告丁○○發現被告李绣惠等上開言論後,發文警告被告等勿再犯,但被告李绣惠將該則貼文轉貼在自己臉書頁面,並在臉書發表:#廖婊女妳要為你的高調付出代價!

11

甲○○/

「甲○○」

110年5月12日

#廖婊女分享給妳看!我只能說「妳好可憐」!(中略)

越是「低賤」的女人,越高調,想要透過別人得到肯定!

12

甲○○/

「甲○○」

110年6月間某日

林渣男 #廖婊女你們呀~替肚子的孩子積點功德吧!準備要為人母了心還這麼髒!說謊、硬拗、死不認錯、耍心機!

13

甲○○/

「甲○○」

110年5月19日

幹!林畜「狗圖案」現在是怎樣!不是說孩子你在照顧嗎?早上打兩通找孩子不接電話也不會回電呀!是為了省電話費呀!你這小氣斤斤計較的人!還是我女兒給廖婊女顧阿!所以不接我電話,也不管敢回!

14

乙○○/

「ArinaLi」

110年6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6日)

#給蘆洲的一對破銅爛鐵

#渣賢笑死!覺得婚外情很自豪?!!身邊親友會不知情?!!別心虛奸詐...百密必有一疏!!笑看你挑了一隻不會生蛋的老母雞!!!

小婊 別得意忘形~(豬圖案)裝輕純!會自打嘴巴的

15

甲○○/

「甲○○」

110年7月4日

林畜生 #廖婊女

把我孩子教的非常好呀!她現用這樣的態度對她媽媽跟她妹妹,以後也會用這樣的態度對你這畜生!你們用最渣的手段教她,我就用非常渣的手段來回敬你們!恭喜小狐狸蛋生了!我會好好的注意小狐狸的成長過程!看看你們的小狐狸是不是上樑不正,下樑也歪呢!?

#期待下次你們的上訴庭

#現在小狐狸蛋生了快看到你們的報應了

#你們現在是不是生活裡剩下柴米油鹽醬醋茶餵奶換尿布給孩子洗澡洗衣

#要每天的激情唷

#不然激情過後剩外遇唷

#記得要不時的曬恩愛哦

#別讓人看笑話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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