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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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58號
原告 簡嘉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之房屋(詳細地址詳卷,下稱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另請求自租約終止翌日起按月給付3,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131,400元(參本院卷第19頁房屋課稅明細表),加計積欠之租金36,000元,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7,400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