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賴建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吳欣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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