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24號
原 告 陳燕南
被 告 林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以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取得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1690號准予對原告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確定,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原告
有受被告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之危險,其提起本件確認
之訴,應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並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
爭本票係因買賣土地,作為擔保所簽發,且被告與訴外人陸
鴻鈞簽有借貸契約,該契約亦有特別註明系爭本票僅為擔保
用途,被告自不得就系爭本票向原告請求給付。
㈡被告與訴外人 陸鴻均 的關係為何及被告有無支付款項予陸鴻
鈞,原告皆不清楚;原告方面並無收到任何的款項,更不知
悉要給予被告利息之事;其懷疑被告究竟有無投資付款?
㈢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與訴外人 陸鴻鈞 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但因為被告年齡無法申辦貸款,而被告為賺取利息,遂答應
以訴外人 劉芷菁 出名當借款人,由原告提供自己所有的土地
作為擔保,向訴外人華南銀行借款770萬元;此外被告也從
自己帳戶中提款出來借予原告與訴外人陸鴻鈞,並由原告提
供土地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
㈡上述的借款債權,其中500萬元部分,當初係答應每半年給
予45萬元的利息,但後來都沒有給付,為維護權益,方提起
本件訴訟。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票據上權利
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上
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任
。反之,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
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
由其就該抗辯事由舉證證明。發票人簽發本票完成交付與執
票人,執票人即處於得行使本票權利之狀態,則就阻礙執票
人行使本票權利之原因關係是否存在之事實,諸如原因關係
之範圍如何等,應由票據債務人即發票人負舉證責任;必待
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
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
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102年度台簡上字第6
號、98年度台簡上第17號、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固不否認系爭本票為其與陸鴻鈞所共同簽發,然
主張前開票據之基礎原因關係供土地買賣之擔保,而遭被告
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先舉證證明所主張之票據
基礎原因關係,惟遍查全卷,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
說,自應負起無法舉證之責任。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土地買賣之擔保,並非可採
,其進而據此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屬無據,自
應予以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敗
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8,82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
│1│104年1月12日│450,000元│104年7月12日│TH0000000│
├─┼───────┼─────┼───────┼─────┤
│2│104年1月12日│450,000元│105年1月12日│TH0000000│
├─┼───────┼─────┼───────┼─────┤
│3│104年1月12日│450,000元│105年7月12日│TH0000000│
├─┼───────┼─────┼───────┼─────┤
│4│104年1月14日│450,000元│106年1月12日│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