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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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逃亡之虞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7年4月2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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