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小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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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旗小字第23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9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
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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