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約定利率之證明(若無法提出,按票據法之規定,未約定利率時僅得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