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3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簡詹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捌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